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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夺老年未婚继承权的遗嘱违宪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结婚,当时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承继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2016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给的一套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于。
蒋某拒绝分给李某的遗产遭李某女儿拒绝接受,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指出,蒋某与李某结婚时签定牵涉到遗产处置的协议违宪,蒋某对李某的遗产拥有法定继承权 ... 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结婚,当时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承继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
2016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给的一套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于。蒋某拒绝分给李某的遗产遭李某女儿拒绝接受,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指出,蒋某与李某结婚时签定牵涉到遗产处置的协议违宪,蒋某对李某的遗产拥有法定继承权,欲裁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承继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承继分成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而于丧生时再次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不道德。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地的遗嘱而承继其遗产的承继方式。
议定遗嘱必需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该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有适当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对尚不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残疾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成立遗嘱时应该为他们保有适当的承继份额。
这种适当的承继份额称作“必留份”,这是确保继承人生活必须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继承人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不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本案蒋某结婚时是保姆,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在处置遗嘱继承时无法以立遗嘱时间而应遗嘱生效时间来辨别继承人否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该依法为老年未婚保有适当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类似确保,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
因此,褫夺老年未婚继承权的遗嘱不具备合法性,归属于违宪遗嘱。本案中,两位老人结婚时签订协议誓约蒋某不承继李某遗产,该协议内容因违背前述法律规定而违宪,本案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置。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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